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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5次还修不好 可要求商家承担换车的责任

汽车5次还修不好 可要求商家承担换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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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8 13:39

汽车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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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的汽车投诉案例较多,该局从中选择几个典型案例,供消费者学习,便于懂法依法维权。《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

最近,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的汽车投诉案例较多,该局从中选择几个典型案例,供消费者学习,便于懂法依法维权。

汽车漏油修不好

消费者丁先生投诉称,在芝罘区某车行购买的轿车,出现4次漏油,每次都是到店里维修,一直没有修好。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消费者4次送车维修都有记录,维修没有彻底解决漏油问题。《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由修理者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商家已经对同一问题维修了4次,如果第5次还不能修好,可以要求商家承担换车的责任。经调解,商家承诺给消费者彻底解决。目前,车辆已经维修好。

车辆型号没法选

今年9月底,消费者李女士投诉称,买车时车行提供了四五辆车选择,交款提车时,车行只有一辆同款车并且有问题。当时,她和车行约定将此车降价并修理供货,结果商家拒绝降价。李女士认为商家欺骗消费者,要求退款,遭对方拒绝。

经调解,商家答应给从厂家调选同款轿车供给消费者。

消费者投诉难举证

消费者孙先生投诉称,在某车行购买的一款轿车,尚未提车,发现在购买前厂家已经发公告停止销售了,他要求退款,被拒绝。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让消费者提供厂家的发售停止公告,消费者提供不了。双方对停止发售公告无法确认一致。经工作人员多次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只能终止调解。工作人员建议双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有收集到有效合理的海报、网络宣传、合同票证,照片,录音资料,一定要妥善保存好,在处理纠纷时提交出来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车辆罢工缺少零部件

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新买的轿车刚行驶5000公里,在去车行保养途中自动失火发动不起来,被车行拖回去后,因车行缺少零部件,拖了一个月也没有返给他。

调解过程总,车行表示赵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他们也催了很多次厂家,也给消费者提供了代步车,配件很快就会发到烟台,会给消费者维修好。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修理者应当保持修理所需要的零部件的合理储备,确保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误修理时间。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若果商家维修车辆时间超过了保修期的规定时间,消费者有权利要求商家给予交通费用补偿。一般厂家交通补偿标准都在每天300元左右。

维修拖车费商家应负责

消费者姜女士反映,其购买两年的轿车还没出三包期,出差途中在河南境内出现质量问题,经销商对汽车零配件承担免费维修责任,却不负责河南境内拖车费用。姜女士认为不合理,要求经销商承担所有费用。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严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驶或者无法行驶的,应当提供电话咨询修理服务;电话咨询服务无法解决的,应当开展现场修理服务,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经销商应该在承担修理服务的同时,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车费。经调解,经销商同意承担车辆托运费。

油箱锁维修费用谁出

前段时间,消费者孙先生驾车去加油站加油,结果刚购买半年的轿车出现油箱锁打不开的问题,经联系4S店人员给撬开了,后来去维修,厂家拒绝包修,孙先生认为不合理。

工作人员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各承担50%油箱锁维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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