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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2017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意见

威海市2017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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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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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政办发〔2014〕4号)和《威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威海市初中学生学业考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威教发〔2014〕13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2017年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生计划编制。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规划我市高中阶段教育,确保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在校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合理编制我市各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认真执行“3+4”师范本科、“3+4”高职本科、五年一贯制大专、三二连读大专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另文下达。

(二)招生志愿填报。

志愿分 “3+4”对口贯通培养本科(含“3+4”师范本科、“3+4”高职本科,以下简称“3+4”本科)、普通高中(含自主招生)、中等职业学校(含五年一贯制大专、三二连读大专、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三个层次。

普通高中志愿按市中心城区及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填报。2017年6月24日至26日,填报“3+4”本科志愿。6月24日至29日填报中等职业学校志愿,7月10日填报中等职业学校第一次征集志愿,7月13日填报中等职业学校第二次征集志愿。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招生录取办法。

1.普通高中录取。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实行网上录取,普通高中要以学生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含考查科目)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结果为依据录取学生。

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6个科目考试成绩总分作为普通高中录取的基本依据。考试科目中思想品德、地理、历史、生物学、信息技术、理化生实验技能6个科目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总等级均达到C等,且至少有3项需达到B等,达到B等的科目中至少含思想品德、地理、历史、生物学中的一科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必备条件。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5个考查科目成绩均达到C等也作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必备条件。考查科目等级、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综合总等级为D级的不能录取到普通高中。

将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初中学校,指标生的分配比例不低于普通生招生计划数的85%,具体比例由各区市自行确定。指标生的分配原则,以初四学业考试报名人数和初中学校办学水平评价得分各占50%的权重进行分配。

各区市、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的各项政策,不得招收规定招生区域以外的学生,不得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不得擅自超计划录取学生,不得招收择校生。未参加我市初中学业考试的学生,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录取。违规或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坚决杜绝违规招生现象的发生。市直及各区市要在2017年7月6日前完成普通高中录取工作。

2.“3+4”本科录取。“3+4”本科录取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执行。“3+4”本科录取报到时间为2017年6月27日至29日,已报到考生不得参加所在区市普通高中录取。

3.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全市中等职业学校招生统一在“威海市高中段学校考试招生统一录取工作平台”上进行,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根据各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按照学生初中学业考试成绩和考生自主网报志愿择优录取,未经平台录取的一律不予注册学籍。严禁招生学校进行虚假宣传,严禁个别区市设置报考门槛、控制生源等扰乱招生秩序现象的发生。具体录取时间及录取办法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及市教育局文件规定执行。

(四)特殊考生政策。

1.2016年1月1日之前,在初中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科技竞赛中,个人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第1名,省级二等奖或第2名,国家级三等奖或第3名者加2分;个人获得省级一等奖或第1名,国家级二等奖或第2名者加3分;获得国家级个人一等奖或第1名,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者加5分。

2016年1月1日之前,在初三、初四学年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市级比赛个人单项4—6名者或集体项目2—3名的主力队员加2分;获得市级比赛个人单项前3名者或集体项目第1名的主力队员,获得省级比赛个人单项4—6名者或集体项目2—3名的主力队员加3分;获得省级比赛个人单项前3名者或集体项目第1名的主力队员,获得国家级比赛个人单项前6名者或集体项目前3名的主力队员加5分。

2016年1月1日之前,在初中阶段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音乐、美术比赛中,获得市级个人一等奖,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者加2分;获得省级个人一等奖,国家级二等奖者加3分;获得国家级个人一等奖者加5分。

2.2016年1月1日之后,在有关部门组织的运动会比赛、音乐比赛、美术比赛、科技竞赛中,获得相关奖项或发明专利的学生均不再具备中考加分或免试资格。

3.自2017年起取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以及香港、澳门、台湾省籍考生加分按原政策执行。

同一考生符合上述多项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不可重复计算。创新类、体育类、艺术类方面的成绩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和有关文件为准,集体比赛项目的成绩须经过对比赛原始记录的查阅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调查确认。军人子女审核程序参照《教育部办公厅、总政治部干部部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教政法厅〔2013〕1号)执行。

各学校、各级招生考试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汇总相关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并将鉴定结果在校园网、区市教育网、市教育局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各为10个工作日,公示名单报市教育局备案。公示时要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通信地址,对举报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录取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招生考试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意见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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