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详细介绍以及注意事项
一、培训级别
根据《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信用管理师职业分为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和高级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三个级别。
二、培训对象
1、企业中从事信用风险管理和征信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
2、从事财务、销售、采购、储运、人力资源等相关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
3、各类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
4、各级地方政府、金融服务机构信用管理部门领导及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
5、相关科研教育机构相关的高端专业人员。
三、培训目的
通过参加助理信用管理师培训,学员应能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信用管理的各项具体业务,具有信用管理的操作和执行能力。
通过参加信用管理师培训,学员应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信用管理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具有独立处理和解决信用管理技术和组织管理能力。
通过参加高级信用管理师培训,学员应能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信用管理各个领域复杂的、非常规性的工作,能熟练掌握运用信用管理的关键技术技能,独立处理和解决信用管理中高难度的技术问题,并能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信用管理的技术改造和创新,具有统领信用管理,进行策划做出战略性安排及组织管理能力。
四、培训教材
《信用管理师(基础知识)》教程
《助理信用管理师》教程
《信用管理师》教程
《高级信用管理师》教程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
《信用管理师职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
《提升职业能力—必备能力管理训练》
《提升职业能力—管理能力训练》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培训辅导资料》
五、培训方式及证书颁发:学员自学+网上远程学习+集中面授+实际操作,经培训合格者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六、 授课教师
由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信用管理师专业委员会委员、信用管理师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写专家及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颁发的信用管理师职业师资合格证书的人员授课。
七、报名条件
(一) 助理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颁发大专学历)、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
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
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 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
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
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助理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
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信用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信用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注:上述“本专业”指各大专院校开设的信用管理或信用管理方向专业;“相关专业”
包括工商管理、生产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保险、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管理信息系统、经济法、商业统计、金融学、财政学、税务、电子商务。
报名相关事宜可电话咨询